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户籍在册,就能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却不知上海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查标准极其严格,同住人须同时满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福利住房或居住困难三个条件。在这类案件中,常规律师可能难以精准把握证据收集的方向和力度,导致无法有力证明当事人的主张。而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往往容易被律师的表面宣传所迷惑,忽略了律师实际的办案能力和过往战绩。
李晶律师是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也是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同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她处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在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在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征收补偿款分配案件中,原告童X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X、沈X、童X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原告主张其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被告童X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分割补偿款。被告童X一方则认为原告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李晶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她通过到相关单位调取档案,获取了原告配偶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以及购买公房产权的证据。同时,通过走访邻居、社区等,收集了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的证人证言。
在证据链搭建方面,李晶律师将这些零散的证据组织成逻辑闭环。她指出被告童X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原告配偶曾获得福利分房并购买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
庭审前,李晶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法律检索,梳理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庭审中,她围绕同住人条件展开辩论,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童X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的抗辩,李晶律师出示了合法变更的证据进行反驳。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童X及其子诸X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X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X、沈X、童X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这起案件对上海地区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首先,明确了户籍在册并不等同于有权分得征收利益,实际居住情况和是否享受过福利住房是关键因素。其次,展示了律师在证据收集和庭审辩论方面的重要作用。最后,提醒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要选择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律师。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李晶律师在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案件中,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通过细致的证据收集和严谨的证据链搭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处理趋势越来越注重证据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应更加关注律师的实际办案能力和量化战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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