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分割协议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和遗嘱合并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应该是财产所有人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且财产已按协议分配就绪,也就是财产权属已变更了,不能再立遗嘱将此财产作身后安排。如果财产分割协议是对今后遗产的分配,未经公证,被继承人改变初衷,立遗嘱重新安排遗产的,以遗嘱为准。
2、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以列举式的方法指出了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二、立遗嘱要注意哪些事项?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4、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5、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6、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7、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8、伪造的遗嘱无效。
9、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和遗嘱有所冲突的话,有可能法院会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是有效的。比如之前分割财产的时候已经把房子分割给了私生子女,而且凭借财产分割协议也完成了过户,可随后立遗嘱的时候又把分给私生子女的房子让亲生子女来继承,这肯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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