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名誉权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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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名誉的定义、名誉权的主体以及侵犯名誉权的方式,其中明确说明了公民和法人都享有相应的名誉权,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不得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权进行侵犯,否则侵权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
民法总则对名誉权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对名誉权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

二、名誉侵权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三、名誉权的侵权认定方式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实施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人只要是对名誉权的权利人造成相应的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就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人,如果在权利人的告诫后拒不停止的,权利人就可以就该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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