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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至2021年12月间,乙X作为某报社在某省记者站站长,甲X作为该记者站通联工作人员及某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以举报和曝光负面信息或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等手段相威胁,向多家单位索要钱财,却未提供相应服务。原审法院认定甲X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38.3万元;乙X参与敲诈勒索4起,金额35.5万元,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甲X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岗位积累了丰富经验,转型为专职律师后专注刑事辩护。接受委托后,他围绕核心争议点深入分析。认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职务因素。同时提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应剔除。还指出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结合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论证。虽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利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行为索取财物,行为性质属于索要型受贿,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改判甲X、乙X犯受贿罪,甲X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乙X单独判处相应刑罚。
法律的判断,有时就在毫厘之间。这场二审改判,让罪名回归应有的定性,也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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