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韩某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刘某离婚,要求婚生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理由是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长期分居、未尽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虽同意离婚和孩子由原告抚养,也同意房屋归女方,但仅同意每月支付较低抚养费,还对共同债务有异议,主张已给付原告一笔钱,不愿分担债务。刘航律师是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执业于黑龙江牡丹江,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等多领域,拥有多年执业经验,此次担任原告韩某的代理人。
原告韩某称,双方于多年前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被告从某时间起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近五年,夫妻感情破裂。婚生子长期随自己生活,由自己独自抚养照顾。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处房产,共同债务含房屋贷款、银行及支付宝借款等。为此,原告提供了双方分居的相关证明、孩子生活及抚养情况的证据等,依据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且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并且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
被告刘某面临的初始困境在于,自己长期分居的事实对其不利,且对于共同债务的分担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其已给原告钱就不用分担的主张。其证据缺口在于无法充分证明所给款项与共同债务的关联性。
刘航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切入。针对被告提出的较低抚养费,律师结合被告收入情况与当地生活水平进行反驳,指出应按照合理标准支付。对于被告不愿分担债务的主张,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说明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被告给原告的钱不能等同于对债务的处理。
庭审中,双方就抚养费问题展开关键交锋。被告称自己收入不高,只能支付较低抚养费,并提交了自己的收入证明。原告律师刘航指出,该收入证明不能完全反映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且结合当地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支出,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应高于其主张。同时,律师还提供了当地生活水平和孩子实际需求的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部分观点。判决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房产归原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担部分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为:争取合理的抚养费支付标准,以自身收入和实际情况为依据;明确所给原告款项与共同债务的关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处理情况;遵循法律规定,合理分担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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