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3月,原告熊某、漆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成电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项目合同金额达461.5万元,原告认为应分得利润,多次催告无果后起诉要求支付110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波折,历经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指令重审。此案件的疑难之处明显,一方面是证据链方面,原告难以证明王某某个人获益以及其超出代理权限;另一方面是法律适用上,王某某行为到底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难以界定,且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王某某已因同一项目被另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胡雨薇律师在办理该案时,需精准把握两者界限。
胡雨薇律师在案件重审阶段接受王某某委托。她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基于王某某是成电公司在江西的销售代表这一事实,主张其签订协议属职务代理行为,相关民事责任应由成电公司承担。同时引用刑事判决,说明王某某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已明确区分,且原告举证不足。胡雨薇律师还指出即便合同存在欺诈主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行使撤销权,合同也应有效。在胡雨薇律师的努力下,积极协助法庭厘清了刑民交叉案件中个人与公司行为的边界,推动法院朝着有利王某某的方向审理案件。
江西省高安市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王某某系成电公司的销售代表,与原告签订合同是履行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成电公司承担。判决成电公司向原告偿付605,762.5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使得王某某个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一结果与原告最初诉求的110万及利息形成鲜明对比,王某某成功脱责。
结合北京的办案经验,胡雨薇律师总结此类刑民交叉案件,从证据视角来看,注重收集和运用相关刑事判决作为证据来佐证民事案件中的事实,能有效分清个人与公司行为界限。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刑事部分的证据进行充分挖掘和利用,能为民事案件的辩护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在面对合同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等关键证据,为当事人制定周全适宜的辩护与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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