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志博从2013年开始在哈尔滨执业,主要处理刑事领域案件,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起余件。本案中,家属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而是在法院阶段才委托高志博。此时被告人已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三年有期徒刑,一般法院阶段不会改变该量刑。
高志博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仔细阅卷。他发现检察院以现场抓获为由,未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但卷中显示是电话传唤,属于自首情节。抓住这一检察院漏洞后,高志博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XX、郝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二人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XX万元和XX万元。被告人许XX、郝XX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被告人许XX的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初犯、偶犯、从犯,已退赔违法获利,希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郝XX的辩护人也提出其系自首、初犯、偶犯、从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已退缴违法所得,请求宣告缓刑减少罚金。
经审理查明,8月16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超越派出所通过河北省邯郸市肥乡XXXXX派出所传唤郝XX,郝XX到案后联系许XX,许XX主动到案。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提供银行卡帮助取现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XX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X元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和违法获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虽然本案取得了为被告人减少刑期的结果,但仍存在一些遗憾。由于被告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未委托律师,在检察院门口有违法过激行为,导致检察院考虑社会危害性大而决定予以逮捕、从严处理。若有律师介入,或许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高志博为当事人保留了上诉的权利,若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在这起案件中,高志博通过仔细阅卷查找证据漏洞,抓住关键细节,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为被告人认定自首情节,最终减少了刑期。这一案例也提醒家属和当事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至关重要,应尽早委托律师,以帮助当事人减少刑期或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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