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名誉权发生的律师费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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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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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维护名誉权发生的律师费由侵犯名誉权的一方承担,如果双方均有责任,那么应当由司法机关对侵犯名誉权案件进行判决后,结合判决的责任来进行认定,原告可以先行承担,后期责任方的进行赔偿。
维护名誉权发生的律师费由谁承担?

一、维护名誉权发生的律师费由谁承担?

1,律师费的承担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过错大小,确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

2,如在侵权案件中,律师费的产生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被侵权人的权益受损,律师费是被侵权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将律师费纳入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对合同类纠纷产生的律师费;

3,应首先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中对律师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承担主体,没有约定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律师费;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

4,如婚姻家庭案件:可以依据双方状况,从有利于矛盾化解,有利于案结事了来确定律师费的承担;

5,体现适当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在农民工追讨薪金、雇员受损、劳动争议以及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中,可以判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有关律师费的支付情况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即由责任方或者败诉方承担,当事人可以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在后期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和司法判决后,根据判决结果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可以向司法机关的相关部门咨询,并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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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二、出租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出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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