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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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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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拐卖妇女罪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拐卖妇女罪当中的妇女,并不单纯的针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其他外国国籍的妇女或者无国籍妇女在我国被拐卖的话也要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来定罪,其他从外国拐卖到我国境内的,也适用于我国法律制度。
拐卖妇女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一、拐卖妇女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2、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3、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处罚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当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总之,关于拐卖妇女罪的司法解释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其实在任何一个国家大体上都是如此的,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这些刑事犯罪活动不可能再有其他国家介入干预,在实际处理的时候,也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国籍问题,适用他国的法律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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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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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在电视还有支付宝的消息里,经常看见有小孩妇女消失,被拐卖的。觉得特别的痛心,觉得法律应该严惩这些犯罪的人。但是,对于拐卖妇女罪的具体内容我却不是很了解,有人能说说吗?
[律师回复]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 、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我是学法律的,现今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常有发生,请问现在拐卖妇女儿童罪研究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但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动放弃未竟的犯罪行为,从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的犯罪活动,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以上是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罪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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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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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上诉状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拐卖妇女罪的上诉状的基本内容应该有上诉状的标题,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详细信息,上诉的具体案由,上诉的请求和上诉的理由,结尾的部分写清楚中级人民法院的名字,要有上诉人和代书人的签字,另外就是标注清楚制作上诉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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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拐卖妇女罪,被拐卖妇女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最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刑法中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使用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词语,因此在实际定罪量刑中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什么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第二款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的目的是为了“结婚”、“收养”等。 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一)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对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依照本法关于非法拘禁罪、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认定行为性质,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罪(现已并入罪)的。 (三)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其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最后,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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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的无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信息、基本案情、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应当由辩护人重点对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详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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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拐卖妇女罪的处罚作了以下规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是指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只限于被拐卖的妇女童。行为人收买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结婚”等目的。依照本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是指犯本款规定之罪的人同时具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强行发生性关系”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罪量刑均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罪的规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这里所说的“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是指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有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的行为。“伤害”是指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有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行为。“侮辱”是指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有本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规定的行为。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种以上罪行的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的原则合并执行。根据本款规定,如果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被买妇女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被买妇女的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除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定罪量刑以外,还应根据其所犯其他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收买和出卖两种行为,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无论其收买时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又出卖被害妇女,即属于本款所规定的情况,依照本款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被买妇女的意愿”,是指被买妇女以各种方式向收买人提出的愿望或者要求。“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指收买人提供路费或者交通工具,也包括不提任何要求,而让被买妇女返回其原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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