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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肖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账户对账单、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当庭陈述案件事实,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所述事实进行核查认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原告肖X为单独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被告袁X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租案涉房屋,构成无权占有,侵害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袁X出租房屋后已不在该房屋居住,原告要求其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袁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X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小区的案涉房屋,并驳回原告肖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袁X负担。
此案中,肖慧凭借自己10年的执业经验,在庭审中充分举证,并清晰陈述案件事实,有效弥补了对方缺席的举证质证环节空白,确保法院能基于合法有效的证据作出裁判,避免因被告缺席导致原告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推动诉讼程序顺利推进。
正如肖慧所说:“法律是公正的,只要证据充分,就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在这场返还原物纠纷中,肖慧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维护了房屋所有权,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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