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签了字的协议,但签名的人说压根没看过内容,这份协议算谁的?在法律的世界里,类似这样的问题层出不穷,考验着每一位法律从业者的智慧。
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曾发生过一起令人揪心的案件。被告人陈X作为未成年被害人——一名11岁幼女的继父,趁着深夜继女熟睡之际,对其实施了侵害行为。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六年至七年。而被害人母亲对侦查笔录内容存在异议,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被告人委托了陈向东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案件的核心争议众多。首先,侦查阶段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存在程序瑕疵,那么被害人陈述能否作为定案核心证据?其次,行为该定性为重罪强奸罪,还是轻罪猥亵儿童罪?再者,被告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另外,继父负有特殊监护职责,案件中的从重情节与自首、坦白从轻情节又该如何平衡量刑?
陈向东律师凭借着深厚的专业功底,展开了有力辩护。他深知,依据性侵未成年人办案规定,询问幼女应开放式自主陈述、禁止诱导式提问。而本案侦查人员采用选择性确认式问话,引导被害人作出不利陈述,笔录客观性存疑,指控强奸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他还区分两罪核心客观行为,主张定性变更为猥亵儿童罪。因为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客观行为存在明确边界,现有完整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实施猥亵行为,无完整证据证实存在奸淫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同时,他认定电话到案构成自首,请求大幅从轻处罚。被告人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派出所,归案全程如实供述全部经过,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双重自首要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向东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未按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定罪,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认定自首成立,综合考量继父特殊身份从重情节后,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大幅低于公诉机关六年至七年的量刑建议。
这场辩护中,陈向东律师精准核查未成年取证程序瑕疵,削弱控方核心证据效力;精准区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行为边界,实现罪名降档;依法论证电话传唤到案构成自首,锁定法定减轻情节;兼顾未成年人保护与当事人量刑平衡,提出合理量刑意见。他就像一位在法律迷雾中寻找真相的探索者,凭借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
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艰难的权衡。而陈向东律师,用他的坚持和专业,守护着法律的公正与温度。正如他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传递着法律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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