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在案外人平台有投资往来,后因案外人兑付困难,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外人对三家企业的债权转让至原告名下以抵偿投资款。同日,原告与三家被告签署还款协议书,确认主债务人企业欠款二百三十余万元,约定了分期还款方式及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另两家企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协议履行中,主债务人仅偿还九千余元便不再履约,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剩余欠款、支付违约金,由两家担保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因被告送达困难,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庭审当日,三家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原告委托山东文康(滨州)律师事务所的娄恩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全程处理本案诉讼事宜。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众多。首先,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原告是否依法取得案涉债权;其次,主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款,是否应当全额清偿欠款并承担违约金;最后,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超出法定保证期间,是否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娄恩浩律师全面收集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书、原始债权凭证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债权流转、欠款确认、担保约定、违约条款等关键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被告缺席庭审,案件事实也清晰可查。同时,他结合担保相关法律规定与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细致计算法定保证期间,充分论证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并未超出期限,依法认定两名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三家被告均拒不到庭的情况,娄恩浩律师严格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完成举证、法庭陈述等各项环节,熟练运用庭审规则固定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流程合法有序推进。并且,他结合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清晰阐述债务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充分,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同时确认原告主张权利未超出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免除担保责任。作出判决:判令主债务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二百三十余万元及违约金二十五万余元;两家担保企业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债权得以全面保障。
娄恩浩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债权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这类案件中,当面临债权效力、履约主体争议,或保证期间、保证人责任划分纠纷,以及债务人、担保方拖欠款项等情况时,当事人可预约娄恩浩律师咨询。他能提供证据梳理、债权效力研判、保证责任审查、诉讼文书拟定、庭审代理等一站式法律服务,助力当事人追回欠款、维护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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