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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简单的欠据,能否成为追回货款的有力武器?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供货方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2014年8月,买方从供货方处赊购装修材料,总货款20000元,并当场出具欠据,约定2014年12月30日结清款项。然而,后续买方仅支付了9000元,剩余11000元便长期拖欠。供货方多次催收,均无果。无奈之下,供货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买方支付剩余货款,以11000元为基数自约定还款日起按LPR加计50%计算逾期违约金,并由对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阜新刘莹律师作为供货方代理人出庭。刘莹律师提交了完整的欠款凭证作为核心债权证据。同时,结合案涉违约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时间节点,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区分新旧计息标准,主张按2014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6%上浮50%即年利率8.4%计算逾期损失。刘莹律师完整阐述了货款本金及逾期损失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当庭完成了举证与法律说理。
最终,法院采信了刘莹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令买方十日内偿还货款11000元,并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8.4%支付逾期违约金。因双方无律师费承担约定,驳回该项诉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全部承担。供货方的货款及逾期利息诉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刘莹律师凭借完整欠据锁定11000元债权,精准适用旧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全额追回货款并争取法定逾期罚息,切实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着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法律尊严,每一次的委托都会深挖案件细节,细节决定成败。”刘莹律师始终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展现着专业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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