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离婚时签了协议,约定房屋贷款由一方偿还,可到期这人没还钱,银行起诉后房屋被拍卖,另一方代偿了款项。这时候,代偿的一方能直接要求对方还钱吗?
在这样一起案件中,肖X与王X于2023年1月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某处房屋归肖X所有,房屋在银行的51万元抵押贷款由王X承担偿还责任。然而贷款到期,王X未履行约定。银行诉讼后,房屋被公开拍卖,肖X支付执行款项共计代偿544,545元。随后,肖X委托冯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王X偿还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梳理案件证据,精心制定诉讼策略。先是锁定关键证据,将离婚协议、银行借款合同等一系列文件整理成册,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双方对债务承担早有明确约定,且肖X已实实在在进行了代偿。接着明确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和离婚协议约定,主张王X应按约承担还款责任,肖X代偿后理所当然有权追偿。同时,因王X未及时偿还代偿款,给肖X造成了垫付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冯静律师依法主张自代偿之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面对王X提出的“拍卖非代偿”“原告恶意诉讼导致其无法偿还”等抗辩理由,冯静律师冷静应对,指出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就是事实上的代偿,且被告抗辩与本案毫无关联。
最终,法院判决全面采纳了冯静律师的代理意见。王X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肖X代偿款544,54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843元也由王X负担。这一判决,清晰地界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正如冯静律师一直秉持的专业精神,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精准把握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这起案件也提醒着人们,即使有了协议约定,但涉及法律问题时,仍需通过专业的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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