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原告王X与被告赵X签订《饲料购销垫资协议》,王X为赵X在XX公司采购饲料提供垫资。之后,王X把109.5万元资金辗转汇入XX公司账户。同年4月,王X与赵X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欠款。可赵X未足额还款,王X将赵X、资金流转环节相关人员以及XX公司都起诉了,要求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4.3万元及利息,他认为XX公司是实际用款人,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XX公司委托了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101202411787318)的杨娜娜律师、郑律师代理此案。杨娜娜律师曾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深造,获得硕士学位,还在公安系统工作了十余年,后加入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陈琦律师团队,主要从事刑事领域业务,不过这次代理的是民事案件。
接受委托后,杨娜娜律师及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们的核心抗辩思路清晰明确。首先,厘清法律关系,指出这是王X和赵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XX公司和原告不认识,没达成借贷合意,不是适格被告。其次,区分资金性质,XX公司账户收到的钱是和马X的糙米采购商业交易的保证金和粮款,与所谓“借款”无关。再者,精准反驳法律适用,原告依据相关条文起诉XX公司,杨律师指出该条文适用前提是“出借账户”故意行为,而XX公司是正常商业收款,不知情、未参与资金流转安排,不构成出借账户。最后,进行举证责任抗辩,强调原告没证据证明XX公司和赵X等人有合伙关系,或XX公司是共同借款人等,仅凭资金“过账”起诉是滥用诉权。
庭审中,杨娜娜律师团队用清晰的资金流向图表和完整的商业交易文件,让法庭了解XX公司收款行为的合法商业背景,成功将XX公司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剥离。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娜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XX公司仅为资金流转中的商业收款方,与原告无借贷合意,不构成共同借款人,也不构成出借账户责任主体,驳回了原告对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介绍人王X某的保证责任也被免除,被告赵X需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杨娜娜律师执业以来已累计参与案件50余件,在诈骗类案件领域尤为专精,对于各类案件的处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这次也成功为XX公司避免了44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展现了出色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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