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工合同不同于一次性买卖,往往存在持续的交付和对账过程,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当发生欠款纠纷时,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确定债权金额的依据?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在一起光学玻璃加工费纠纷中的代理实践,给出了具体参考。
该案中,加工方自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持续为定作方提供光学玻璃加工服务,双方业务人员通过微信进行日常联系和对账。经对账确认,加工费总额为50.7万余元,已付18.3万余元,尚欠32.4万余元。争议焦点在于,其中一笔21219.04元的款项,定作方认为“未对账、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代理方提交了2023年9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明确包含了上述争议款项,且时间点位于整个加工行为之后,属于对全部账目的总结性确认。法院认定该微信对账记录为有效的结算依据,全额支持了32.4万余元的加工费诉请。
本案另一个关键的争议点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定作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在诉讼中抗辩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股东负有证明财产独立的法定义务。该股东仅提交了公司内部账本,并未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也未申请司法审计。代理方据此主张股东未完成举证义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了这一主张,判决股东对32万余元加工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也同时尝试了追究股东配偶的责任,但法院认为,缺乏股东配偶实际参与经营或财产混同的充分证据,故未支持该部分诉请。
该案反映出的一个实践要点是,在加工、定作类持续性交易中,事后汇总核对性质的微信聊天记录,其证明力往往强于零散的过程记录。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在其内部案件质量管控体系中,强调结案复盘与实务经验沉淀,此类通过个案积累的关于电子证据固定和法律适用的认识,逐步融入其民商事团队的日常作业流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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