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施工周期长、结算过程复杂,部分损失类诉求可能在项目完工多年后才被提出,此时诉讼时效的抗辩便成为被告方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权利。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在2025年代理的一起案件,较为完整地展示了这一抗辩的运用方式。
该案的背景是,总包方于2015年将某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期间,实际施工人主张因停工产生窝工损失,相关损失签证当时仅经监理签收,未获发包人最终确认。2017年,实际施工人曾就该工程相关争议起诉总包方,后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不再为本案产生其他纠纷”。时隔数年后,实际施工人于2025年再次提起诉讼,依据总包方2019年单方出具的《承诺书》,主张近千万元的窝工损失及利息,并要求发包方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发包方的代理人,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将重点放在了程序性抗辩上。其核心论点指出,案涉窝工事实发生在2015至2016年间,前案诉讼于2018年调解终结,此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至2021年已届满。总包方2019年单方出具的《承诺书》,仅能约束其自身与原告之间,对发包方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原告于2025年才起诉,已远远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全面采纳了这一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除了时效抗辩这一核心获胜点,代理方还构建了多层次的防御体系,包括: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主张前案调解协议的“一事不再理”效力;区分“工程价款”与“违约赔偿”,明确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连带责任,仅适用于工程价款本身,不适用于窝工损失等违约赔偿性质的主张。这种多角度的抗辩结构,为时效抗辩这一核心主张提供了充分的支撑和补充。
本案的实践价值在于,它揭示了面对陈年旧账被重新翻出时,程序性权利的审查往往先于实体争议,而诉讼时效的计算及其是否中断的认定,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实行专家领衔与团队攻坚相结合的制度,在应对此类涉及复杂法律关系和多重抗辩的大型案件时,能够通过跨部门协同研讨,形成较为周全的应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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