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遭遇亲人因交通事故离世的悲剧时,原告不仅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还面临着复杂的赔偿纠纷难题。在这种困境下,原告在寻求合理赔偿的关键时刻找到了杨垒律师。杨垒自2011年起在保定涿州市执业,凭借多年处理人身损害侵权纠纷的经验,在面对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迅速决定围绕案件核心展开工作。
杨垒接手案件后,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等证据,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进行梳理。逐项计算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这样做的理由是明确赔偿范围和金额,为后续的诉讼提供清晰的依据。初步梳理后,确定了各项赔偿的具体主张金额。
在重点论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环节,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明证实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但原告自认除死者及另一子外,尚有一多年无联系的女儿。杨垒依据《民法典》关于被扶养人范围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准确计算出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62,366元。向原告释明法律对扶养义务人数的认定规则,避免因扶养义务人数问题导致计算错误。最终,法院支持了该金额。
第三人D提出分割比例异议,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的60%,并主张丧葬费、车辆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归其所有。杨垒向法庭指出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其分割应综合考虑与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原告作为死者母亲,年迈无依,应分得更多份额。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未在本案中处理分割比例问题,告知另诉。杨垒尊重法院处理方式,并告知原告可另行主张分割。
对于事故中车辆严重损毁的财产损失问题,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47,519元。杨垒协助原告主张该财产损失,但因车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法院最终判决将财产损失赔偿给原告及第三人,分割问题另诉解决。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抗辩方面,被告保险公司及A主张A已承担刑事责任,不应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杨垒向原告解释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驳回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原告表示理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A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某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财产损失合计1,390,751元,由被告人某公司赔偿原告及第三人。同时,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的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关于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具体分割比例,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诉解决。案件受理费方面,原告负担部分,被告A负担部分。
本案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帮助原告成功获得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财产损失的赔偿,总额达134万余元,但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的分割问题尚需另案解决。杨垒为原告保留了后续分割诉讼的权利,提前收集了证明原告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的证据,为后续分割诉讼做好准备。在这起案件中,杨垒运用了精准核算赔偿金额、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合理应对各方争议等策略,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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