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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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原因、被害人进行反抗或者是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犯罪未遂,无论是当事人因为自身主观愿意或者是客观原因没有实施完成犯罪行为,因为没有对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大众造成恶劣的影响,所以也是会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什么?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导致犯罪未遂的原因有很多,那么,犯罪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什么?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犯罪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什么?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1.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1.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二、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无论哪一种的违法行为都将会给公民以及社会大众造成恶劣的影响和危害,所以司法机关也是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处罚力度,如果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原因没有实施完成后,司法机关也是会根据既遂犯的处罚标准酌情对其减轻处罚力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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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律师回复]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是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综合具有下列几种情形:
1.行为人意外的客观原因。它包括:

1)遭到被害人强有力的反抗。例如抢劫犯在实施抢劫时,被对方制服而丧失继续侵害能力。

2)遭到第三者的制止或政法机关的拘捕。例如犯在举刀砍杀时,被在场其他人夺下凶器。

3)被害人有效的逃避。如犯罪分子在实施行为时已砍伤被害人仍持刀追赶,被害人躲入室内报警,而使其未能将犯罪实施完成。

4)受到自然力的破坏。如纵火犯点燃房屋刚离去,适逢天降暴雨将火浇灭。

5)时间地点使犯罪难以继续进行。如盗窃犯进入某仓库,但仓库里空空如也。

6)遇到了难以克服的物质障碍。如犯罪人无法撬开保险柜等。
如果上述不利于完成犯罪的因素,在客观上观之,并不具有能够阻止行为人继续完成犯罪的作用,如被害人轻微的反抗、善意的劝告、苦苦的哀求、严厉的斥责、严正的警告等,这虽然对犯罪的完成也有不利的影响,但这些因素并不能阻止行为人继续将犯罪实施完成。如果因此而停止犯罪的,应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能以犯罪未遂论。
2.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即因行为人能力、力量、身体状况、技能、经验等,对完成犯罪发生不利的影响,致使行为人不能完成犯罪。如因行为人智能低下,犯罪技术拙劣,在企图骗取保险金时编造的谎言漏洞百出,被工作人员识破而抓获,致使未能完成犯罪的;盗窃时撬保险柜,不知保险柜的结构,无法将柜打开的;在持枪时,临场紧张,无法射中,未能将行为进行到底的;或者在实施犯罪时身体突然不适、患病、体力不济,致使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犯罪的意志并没有放弃,但由于事实上不具备或者已经丧失了犯罪能力,而不得不停止犯罪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即导致犯罪未能完成,是由于主观上对外界客观事实的不正确理解造成的。通常理论上称为“事实上认识错误”。
4.对侵害对象的认识错误。是指当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并不在行为的现场,而行为人却以为要侵害的对象存在。例如,故意时,误以为室内有人而开枪,而当时室内并无人,或者误把尸体当活人、误把牲畜当做人来实施行为,这些情况都不可能发生人死亡的结果。
5.对使用的工具的认识错误。这是指犯罪人误把不能完成犯罪的工具当做犯罪工具来使用。如误把食盐当毒药,误用没有子弹的空枪,不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为人对工具选择的错误。
6.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特定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已经发生,停止犯罪活动的情况。如误将他人的昏迷视为死亡;如将被害人推下悬崖,认为其必死而离去,但被害人却因挂在树上未摔死等。
7.对犯罪时周围客观环境的认识错误。是指在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时,周围的客观环境本来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完成,但行为人却由于错误认识,而停止继续犯罪。如行窃时,看到窗户外有影子晃动,误认为被发现而逃走,实际上是风吹的树影。也就是说,这种客观方面的障碍是否实际存在,不影响未遂的成立,所以,即使客观上并不存在障碍,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放弃犯罪的,这种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的未得逞,不影响犯罪未遂的成立。
简言之,笔者认为,在上述种种情况下,并非行为人“能为而不为”,而是“想为而不敢为之”,或者“无能力为之”,即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不予申报特殊标志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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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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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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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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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做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做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几乎任何东西都可以注册成商标(当然除外)。商标可以是文字、字母和数字,或它们的组合。构成商标的可以是图形、颜色、符号、立体标记(例如商品的形状和包装)、有声标志(例如音乐声或声音),也可以是香味或具区别特征的颜色。
商标除了可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来源,还有其他种类的商标。集体商标为某协会所拥有,该协会的成员用集体商标来标明其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和该协会所确定的其他要求。这些协会中有代表性的有,会计师协会、工程师协会或建筑师协会。证明商标是用来证明达到某些规定的标准的商标,但不限于仅由任何成员使用。任何人只要交验有关产品达到若干规定的标准的证明,即可取得证明商标。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哪些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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