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连的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算少见。有一次,购房者XXXL和开发商XX公司的矛盾闹上了法庭,而且双方都对一审判决不满,双双上诉。这时,刘景珠律师参与进来。他毕业于河南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基础扎实,这种案子对他来说算不得陌生。
案子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双方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278764元,在2016年8月3日完成交付。合同里明确规定,交房360天内开发商要提交备案资料,要是逾期就得按年1%支付违约金。结果呢,开发商直到2017年底才完成备案,2019年6月20日才在小区张贴办证公告。购房者拿出录音,说开发商要求签署免责确认书才配合办证,可开发商根本不认这个录音证明的目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开发商没在约定期限内有效告知办证事宜,这构成违约了。于是按照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6月20日来计算违约金,算出是5231.60元,还判令开发商协助办证并支付这笔违约金,不过一审在诉讼费分配上有点小瑕疵。
到了二审阶段,双方的争议核心聚焦在了违约金截止时间上。购房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违约金判项,让开发商全额支付诉求违约金,还要求一二审诉讼费都由开发商承担,理由是开发商设置弃权确认书阻碍办证,张贴公告不算有效通知,一审违约金截止时间认定有误,诉讼费分担也不合理。开发商则一边答辩反驳购房者,一边上诉请求把违约金调低到备案完成之日止,还声称已按期完成初始备案,自己没有主动通知义务,是购房者没主动申请办证,逾期责任得由购房者自己担。
刘景珠律师这时候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把合同条款、备案资料、小区公告等全部证据仔仔细细地梳理了一遍,围绕逾期办证违约金起算、截止节点、告知义务、举证责任等方面层层抗辩,精准适用合同解释规则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他清楚,在这类案件里,证据就是关键,一个细节没把握好,就可能影响整个案件走向。
二审中,购房者提交了新判决书、录音、证人证言,可法院都没采信;开发商也没提交新证据。法院最终还是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刘景珠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全部采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稳定了一审的裁判结果。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执行情况往往会产生很大分歧。开发商认为自己完成备案就万事大吉,购房者却觉得开发商有通知和配合的义务。而像刘景珠律师这样专业的法律人士,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正确的方向。对于购房者和开发商来说,遇到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明智的,但前提是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主张支持自己的诉求。同时,这也提醒相关从业者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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