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认为犯罪金额就是公司账户收款总额。然而,实际应该以查明的实际被害单位被诈骗金额为准。还是在王XX案中,公诉机关以审计的公司账户资金收款总额作为犯罪金额的指控方式。张旭律师提出该计算方式不客观,部分被害单位已有退款等款项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的意见,使得法院最终采纳以实际查明的被害单位被诈骗金额为准的认定标准,降低了王XX的涉案金额认定。
人们常以为一旦被认定为主犯就无法改变,只能按主犯量刑。但法律会综合考虑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作用等因素来区分主从犯。在王XX等十四人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王XX面临公诉机关“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及主犯的指控,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年。张旭律师通过详细梳理王XX在中平某某公司期间的职务性质、决策权限和利益分配方式,有力论证了王XX仅为业务经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意见,认定王XX在此期间系从犯,刑期从十年减为六年。
有人认为犯罪金额就是公司账户收款总额。然而,实际应该以查明的实际被害单位被诈骗金额为准。还是在王XX案中,公诉机关以审计的公司账户资金收款总额作为犯罪金额的指控方式。张旭律师提出该计算方式不客观,部分被害单位已有退款等款项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的意见,使得法院最终采纳以实际查明的被害单位被诈骗金额为准的认定标准,降低了王XX的涉案金额认定。
有些人觉得公安机关移送的罪名不会更改。但法律是依据行为的构成要件确定罪名的。在李X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公安机关初始以非法经营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旭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罪名定性问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系统论证罪名认定存在偏差。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依法对罪名作出调整,变更指控为轻罪,并对李X决定取保候审。
很多人区分不清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以为只要有类似犯罪行为就是犯罪。但法律对不同罪名有明确构成要件,要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在王X涉嫌敲诈勒索案中,敲诈勒索罪对“胁迫手段”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较高,涉案行为存在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的争议。张旭律师围绕主观目的与行为手段两大核心问题,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论证当事人系基于合理事由主张权利,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和“胁迫手段”的构成要件。最终公安机关决定对王X变更强制措施并释放。
在刑事纠纷中,当事人要注意积极配合律师,如实提供案件细节。张旭律师建议,嫌疑人及其家属应及时委托律师,律师会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环节以专业意见持续说服办案机关,不放过每个从宽情节,为当事人力争最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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