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经营冷冻食品店铺,面临因售卖无检疫走私冻品被公诉机关指控的困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龚练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介入此案。龚练自2019年开始执业,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此前也成功办理过不起诉案件,其法院工作背景和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历让她在这类案件处理上具有独特优势。面对此案,龚练第一时间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确定辩护思路。
首先,龚练指出标签不合格与食品不安全不能等同,涉案冻品属食用农产品,无证据证实足以引发食源性疾病,不应追究刑责。这一观点是基于对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和食用农产品特性的深入研究,其目的是从定性角度为被告人争取无罪可能。然而,法院在定罪层面认为行为人明知冻品无检疫报关手续仍销售,同时触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更重,择一重罪定罪,未采纳此无罪观点。
其次,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龚练认为仅少量品类样品不合格,非疫区合规冻品、持报关检疫文件货物、重复记账金额均应剔除。为了证明这一点,龚练仔细审查司法会计鉴定和各种数据核对说明函,通过大量细致的数据分析和证据梳理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金额剔除意见,核减后涉案销售金额为550940元,但部分品类扣除诉求因无事实依据未获支持。
最后,龚练提出被告人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请求从轻减轻并适用缓刑。这是基于被告人的实际表现,从量刑情节上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法院认可了自首、认罪认罚、退赃15000元的从轻情节,但因涉案金额超五十万,法定刑期三年以上,驳回了缓刑辩护意见。
虽然最终被告人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但龚练通过精准拆解数额、深挖从轻情节,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部分数额的扣减以及法院对从轻情节的认可。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若被告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龚练为被告人保留了上诉的权利。在此案中,龚练运用的策略主要是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从定性、数额认定和量刑情节等多方面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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