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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认定的损失金额计算有误,这案子还能有转机吗?
当事人W某因涉嫌受贿罪及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被监委调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天昌介入此案后,通过阅卷发现案件存在重大争议:部分受贿款项性质存疑,且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所认定的税款损失金额计算方式不符合税收政策及会计准则。
张天昌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出补充证据、重新计算损失等意见,案件先后两次退回监委补充调查。第一次退查后,张天昌不再纠结于小额受贿,而是聚焦于不征收税款罪的损失认定。第二次退查后,监委重新认定的损失为90余万元,张天昌仍认为计算方法错误;第三次补充证据后损失变为150余万元,他始终坚持计算方法错误,并提交详细法律意见,指出该罪构成要件中“损失不确定”等核心问题。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张天昌的意见,对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作出不起诉决定,仅以无争议的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4年。法院审理后,在检察院量刑建议基础上酌情从宽处罚,最终判处W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据张天昌描述,该结果在本地同类职务犯罪案件中已属较好结果。当事人未上诉。
张天昌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11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刑事案件已逾57件。他深耕于职务犯罪、税务犯罪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余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会尽最大努力做出效果。
“法律是公正的,但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而出现偏差。作为律师,就是要在这些偏差中找到正确的方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张天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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