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然而,当年12月原告驾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多处严重损伤。原告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而重新鉴定结果是原告不构成伤残,保险公司据此认为不应赔偿伤残保险金。
矛盾缘由
原告在事故中受伤严重,住院治疗22天。他委托鉴定机构按国家统一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可保险合同却约定要按照其自行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来鉴定赔付,这就产生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冲突,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
矛盾恶化
保险公司坚持以行业标准鉴定结果为准,拒绝支付保险金。原告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困扰,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而且保险合同约定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这对原告来说本就不利,若不能全额获赔,将无法弥补其实际损失。
在这关键时刻,原告找到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彭青春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010186037)。彭律师接手后,精准抓住行业伤残评定标准与国家标准冲突的法律问题。他主张《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作为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并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该观点。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行业标准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予采纳保险公司“不构成伤残”的抗辩。最终判决被告全额支付保险金12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1元也由被告负担。原告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普法提醒
在人身保险理赔中,若保险公司援引行业标准拒绝赔付,投保人可主张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同时,保险公司应确保其条款中的伤残评定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一致,避免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结语
彭青春律师在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含主办、辅办)案件逾1000件。在这起人身保险理赔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成功挑战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的效力,为原告争取到了全额赔付。这充分体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走向的精准把控,让委托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了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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