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老师招摇撞骗罪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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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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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冒充老师坑蒙拐骗的话是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因为教师属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内的这些工作人员都不是国家公务员,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做法是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的,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在刑法中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名。
冒充老师招摇撞骗罪的规定是什么

一、冒充老师招摇撞骗罪的规定是什么?

教师并不算国家公职人员,所以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但是可以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招摇撞骗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三、怎么样预防诈骗?

对飞来的“横财”和“好处”,特别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许诺的利益,要深思和调查。要知道,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会对突然而来的“好处”欣喜若狂。对于这些“横财”和“好处”,最好的防范是三思而后行。

总之,诈骗分子行骗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骗取对方财物。对于行骗者和受害者来说,第一阶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骗者行为表现得最为突出的阶段。虽然行骗手段多种多样,但只要我们树立较强的反诈骗意识,克服内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应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

是因为很多普通民众都习惯性的把事业单位内的这些工作人员都假想成公务员,虽然教师和公务员享受到的工资待遇基本没有多大的差别,但是在法律上毕竟是不一样的。但识破了对方的骗局以后,不管是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都应该报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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