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在无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实务争议焦点集中于借贷关系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有观点认为,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结合借贷合意相关证据。实践中,被告常以款项系投资款、合作款等其他性质进行抗辩,导致原告举证难度增加。若原告不能证明借贷合意,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的诉求。
某民间借贷案中,德公司向京XX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京XX公司转账时备注“借款”,德公司还款1万元时备注“还款”。剩余39万元催要无果,京XX公司起诉后一审胜诉。德公司不服上诉,主张该40万元系投资款,转账备注不能证明借贷合意。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接受京XX公司委托。
周赫律师在处理该合同纠纷案件时,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他指出京XX公司已提供备注“借款”的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德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系其他性质。对于德公司“投资款”的抗辩,周律师强调双方未达成合伙投资一致意思表示,未签订书面协议,未约定收益、亏损及管理方式,且德公司未与京XX公司结算或返还,不符合投资常理。同时,他结合双方转账和还款备注,证明双方对款项性质为借贷的一致认可。
二审法院驳回德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德公司须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此案表明,在无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中,银行转账备注可作为关键证据,结合举证责任规则,能有效认定借贷关系。周赫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精准适用法律、构建证据链的方法,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