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爆发,索赔遇阻
2022年9月8日15时许,案外人杨X(已死亡)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杨X负事故同等责任。但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未进行年检;杨X系在驾驶证注销后驾驶该车。原告此前已就医疗费损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杨X与被告共同赔偿18000元、杨X个人赔偿19691.66元,已执行完毕。之后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143722元,索赔之路就此陷入僵局。
问题频出,案件恶化
被告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原告应负主要责任);不认可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鉴定费不应由被告承担;财产损失无证据。这使得案件的证据链出现诸多问题,对方的强硬态度也让原告的索赔希望变得渺茫。
律师介入,力挽狂澜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彭青春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010186037)接手此案后,采取了关键行动。首先,精准锁定登记车主(投保义务人)作为被告,依据司法解释主张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避免了向已死亡侵权人追偿的困境。其次,通过证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被告无相反证据反驳,成功使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十级伤残。最后,结合事故认定书载明“两车受损”的事实,成功使法院酌定车辆损失500元。
案件结果,伤者获赔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作为登记车主系投保义务人,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信原告委托的鉴定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9022元,成功为伤者争取到赔偿,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普法提醒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侵权人无赔偿能力或已死亡,一定要审查车辆登记车主是否履行投保义务,并可主张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另外,委托鉴定时要确保鉴定机构具有资质、程序合法,以保障鉴定结果被法院采纳。
结尾
彭青春律师在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含主办、辅办)案件逾1000件,在民商事纠纷诉讼、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在这起交通事故维权案件中,面对直接侵权人死亡、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不利局面,彭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有效应对被告的质疑,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他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的专业判断和应对能力,充分体现了他作为一名资深律师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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