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薪通知、合同条款等看似平常的文字,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主播合同中的条款,究竟意味着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这一定性直接关系到主播和公司的权益分配。四川听涧律师事务所的文贤飞律师,就曾代理过一起主播合同争议案件,为我们揭示了这一问题的答案。
案情简介
主播HY于某时间段入职公司担任主播岗位。在合作过程中,HY认为自己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遂以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03月24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4,000元,以及2024年02月01日至2024年03月24日月工资12,662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抗辩认为,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明确约定系合作分成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且公司向HY支付的款项系保底扶持金,并非工资,同时公司未对HY进行考勤等管理行为,不构成劳动关系。
文贤飞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合同性质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认定劳动关系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艺人经纪合同》主要是关于经纪服务等权利义务的约定,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约定,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2.款项性质分析:合同中约定的保底金是保底扶持金,并非工资,不能证明双方具有经济从属性。
3.管理行为判断:合同虽有直播时长及天数约定,但公司未对HY进行考勤,HY也无证据证明公司对其有上下班时间要求或迟到罚款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HY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HY并不受公司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其劳动力并非受到公司的控制。
最终法律结论是,双方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要求,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公司不应承担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支付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文贤飞律师的观点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决驳回HY的全部仲裁请求,同时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行业中,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只要与劳动者签订类似合同,就可以随意认定双方关系,忽视了法律对劳动关系的严格界定。本案确立了裁判规则,即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款项性质、管理行为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依据表面特征。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错误认知导致法律风险。对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条款,明确自身权益。
文贤飞律师在本案中,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深入分析、法律条文的准确引用以及证据的合理组织,为公司制定了有效的庭审策略,成功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其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文贤飞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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