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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投入的30万“投资款”,协议期满后却分文未归,这让原告丁先生陷入了追款困境。接手此案的马洁律师,执业多年,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在公司合伙、经济合同等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原来,被告张某以经营装饰公司为由,与丁先生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书》,丁先生分两次将30万元转入张某个人银行账户。但协议期内未支付分红,期满也未归还本金。丁先生起诉要求张某、其前妻任女士及公司连带返还借款、支付违约金等。任女士辩称自己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不应担责。
马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协议条款,发现该协议虽名为“投资”,实则是“保本保收益”的借贷关系。在责任主体认定上,马洁律师重点论证,张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将借款转入个人账户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女士未在协议中签字、未参与公司经营,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马洁律师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协议文本等关键证据。对方代理人提出“投资关系”观点,马洁律师进行了有力驳斥。被告张某及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判决被告张某与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合计27,900元,之后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驳回原告对被告任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马洁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先精准识别合同的法律关系,再根据具体情况清晰界定责任主体,通过提交关键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从而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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