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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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主要有:发生的时间不同、法定的事由不同、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同等,但对于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联系以及共同点都是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ArticleTitle}

一、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情况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比如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和条件进行处理的,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来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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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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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都是在诉讼时效计算期间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阻碍时效完成的效力,那么双方的区别也是诉讼时效中断是因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情况造成的,诉讼时效中止则是因为当事人意志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同时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发生时间也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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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2.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后者是人民,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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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规定,适用时效中止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包括障碍在最后六个月前发生延续到最后6个月时的情形。否则不发生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的中止,须有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障碍。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条规定,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和丧失行为能力等。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其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几种:  
1、提讼。即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
(1)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和人民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即人民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开庭审理又可分为:
①准备阶段。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②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调解或判决。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4)宣判。人民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即:
(1)原告人可以口头,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3)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受开庭的有关规定、法庭调查顺序和辩论顺序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必组织合议庭进行。审判员对自诉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诉讼上的调解,调解成立,与判决发生同等效力。上述诸规定,可以理解为审判程序的简易形式。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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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与未遂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处罚不同: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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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想知道不正当竞争的知识,所以请问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
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其主体范围较小。
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
有时还可
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
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2


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


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
不足,
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
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
行为着眼于较长
远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破坏公平竞争,导致竞争过度,削弱对手
的竞争能力而自身获取暴利,但并不消除竞争。其行为获得的一般是眼前利益。



3


手段不同。


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如企业合并、商业合作、格式合同
等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形式多种
多样如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4


法律规制的不同。


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
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
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注意有依法从事正当竞
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


从救济和制裁行为来看,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市场参与人
的个人控告是不可缺少的,
就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
而反垄断法则相反,
执法机构是必不可
少,
它代表超个人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
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
益,
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
常通
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从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
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
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
体现
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
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
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其主体范围较小。
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
有时还可
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
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2


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


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
不足,
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
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
行为着眼于较长
远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破坏公平竞争,导致竞争过度,削弱对手
的竞争能力而自身获取暴利,但并不消除竞争。其行为获得的一般是眼前利益。



3


手段不同。


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如企业合并、商业合作、格式合同
等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形式多种
多样如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4


法律规制的不同。


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
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
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注意有依法从事正当竞
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


从救济和制裁行为来看,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市场参与人
的个人控告是不可缺少的,
就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
而反垄断法则相反,
执法机构是必不可
少,
它代表超个人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
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
益,
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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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
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
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
体现
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
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
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其主体范围较小。
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
有时还可
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
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2


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


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
不足,
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
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
行为着眼于较长
远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破坏公平竞争,导致竞争过度,削弱对手
的竞争能力而自身获取暴利,但并不消除竞争。其行为获得的一般是眼前利益。



3


手段不同。


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如企业合并、商业合作、格式合同
等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形式多种
多样如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4


法律规制的不同。


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
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
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注意有依法从事正当竞
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


从救济和制裁行为来看,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市场参与人
的个人控告是不可缺少的,
就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
而反垄断法则相反,
执法机构是必不可
少,
它代表超个人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
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
益,
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
常通
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从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
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
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
体现
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
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
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其主体范围较小。
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
有时还可
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
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2


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


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
不足,
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
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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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破坏公平竞争,导致竞争过度,削弱对手
的竞争能力而自身获取暴利,但并不消除竞争。其行为获得的一般是眼前利益。



3


手段不同。


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如企业合并、商业合作、格式合同
等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形式多种
多样如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4


法律规制的不同。


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
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
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注意有依法从事正当竞
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


从救济和制裁行为来看,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市场参与人
的个人控告是不可缺少的,
就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
而反垄断法则相反,
执法机构是必不可
少,
它代表超个人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
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
益,
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
常通
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从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
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
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
体现
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
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1、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 ,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 ;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问题解答如下,
(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进一步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另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而在保证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或相类似的字样约定保证期间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这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的履行期没有预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该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点 按最高人民颁发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情况下,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于比较特殊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六个月”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终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但可能因权利人或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
综上,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都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权利,既变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在于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得以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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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联系是什么?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联系就是都导致时效停止,不再继续计算,但是两者区别还是大于联系,在形成条件、法律后果及发生时间上都不同。一并来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是导致时效中断的最常见情况,等法院判决后,诉讼时效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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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乾县律师拉孜县律师美姑县律师柏乡县律师龙亭区律师山亭区律师舒兰市律师劳务关系的重要性已经不必多说,但其实现阶段社会上除了劳务关系之外还有相关的承包关系存在,一般来说工程都是属于承包关系,不过两者存在比较大的区别,涉及到法律层面的话很多人容易弄错,这样就会导致错误的维权。那呢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时下一些企业采取承包措施,将企业的部分用工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来完成,自己不再直接招工。然而,将部分用工承包出去,职工与企业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二者关系又如何区别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到工厂工作,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单位给你们发放工资,和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本质所在;而承包关系双方没有领导关系,而是互相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是协作的关系。你们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单位没有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你们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包关系之间存在的区别对工作的人来说应该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不过当前社会上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去分辨劳务关系和承包关系,如果涉及到纠纷或者法律方面的问题的话,对自身维护权益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需要去了解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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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有什么区别联系?
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中止最大的差别在于发生的事由性质不同。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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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民事诉讼法,执行裁定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书是指依据判决制作的文书而裁定书是指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判决书与裁定书主要有以下四个不同: 1.两者适用对象不同。判决书解决的是实体法律关系问题,如定罪量刑的部分裁定书主要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但也解决一小部分实体问题,例如:减刑,假释等等。 2.可以有法律效力文书的数量不同。一个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而裁定书可以有多个 3.其书写要求不同。判决书只能用书面形式,格式和内容都有一定的规范而裁定书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4.两者上诉与抗诉期限不同。判决书是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以内裁定书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以内。 所以判决书与裁定书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但其共同点都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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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联系与区别?
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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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债权与债务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 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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