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2月26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XX参与多起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吴正波律师(执业证号:15116201910099592)接受陈XX委托后,马上开展辩护工作。
吴正波律师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致力于刑事辩护领域。他接手案件后,先详细梳理陈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发现陈XX受他人邀约参与盗窃,未主动策划或组织犯罪,车辆虽由其提供但用于共同出行,便提出陈XX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虽未被法院采纳,但为量刑争取了空间。
接着,律师重点强化陈XX的自首情节。2023年3月14日,陈XX主动到邻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律师强调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律师积极推动陈XX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预缴罚金。在开庭审理前,促成陈XX取得5名被害人的谅解。最后,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陈XX家庭困难、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材料,恳请法院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缓刑适用。
庭审中,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且主动提供车辆供犯罪所用,不宜认定为从犯。但陈XX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吴正波律师一直以当事人争取利益更大化为核心目标,多年来承办了各类刑事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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