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自诉人李X以被告人黄犯侵占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李桂英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她在这个案件中很快就介入了。法院起初裁定不予受理,李X不服上诉,案件才得以立案。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要自诉人自行收集证据。不过,自诉人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相对专业律师来说较薄弱。李桂英律师剖析不清的事实,找出案件的突破点。结合在案证据,她指出自诉人并未主动将汽车委托黄保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与黄之间就案涉车辆构成侵占罪的代为保管关系,不足以证明黄主观上有将自诉人车辆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最终,在重审阶段,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李X的起诉。
2018年4月3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王X某伙同他人在中山市大涌镇环镇路以丢包分钱方式,骗走被害人钱某姣财物。2021年7月28日,王X刚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指控王X刚涉嫌诈骗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李桂英律师通过阅卷了解案件相关证据情况,又会见王X刚充分了解其想法。在会见时,她给予王X刚充分的法律分析、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分析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依据,以及认罪态度可能对案件带来的不同结果。王X刚在开庭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李桂英律师向合议庭提出辩护意见,法院予以全部采纳,王X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律常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024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广州市番禺区撞倒行人陈XX,致其次日医治无效死亡。李桂英律师接手此案后,从接到委托开始,就高频次地会见及与办案机关沟通。
她反复强调本案的重要细节,比如车辆实际车主是梁XX的朋友,梁XX并不知道电动车超标,没有无证驾驶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在未开放道路上适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来评定梁XX存在主观过失不恰当;梁XX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法预见到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等。在一审辩护时,李桂英律师持续坚持观点,并举出所有量刑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最终,本案获得从轻处罚,当事人服从判决,明确不上诉。
这三起案件结束后,相关的法律文书被存档,案件也成为了李桂英律师丰富办案经验中的一部分。李桂英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也让她在当地声名渐显。当人们遇到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时,或许就会想起这位擅长刑事辩护、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李桂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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