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卷宗里,放置着一份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判决书。一场路边的碰撞,让一辆XX牌小型轿车与电线杆、水泥墩亲密接触,也将车主薛先生卷入了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纷争。
薛先生的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异议。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虽经法院委托评估,但评估金额过高,扣减残值数额过低,且车辆未修复、无维修发票,不应按评估报告赔偿。薛先生遂委托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李娟娟律师为其维权。
李娟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500余件案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等案件。她具备企业合规师(高级)专业能力证书,还是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等,在行业内有着丰富的职务经历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在本案中,李律师迅速捕捉到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对于薛先生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李律师通过提交薛先生实际车主的相关证明及车辆被保险人同意理赔权益让渡的声明材料,让法院认定薛先生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对于车辆损失的争议,虽然车辆未修理,但李律师指出车辆在事故中确实受损,且评估结论是法院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保险公司未提出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法院应对评估的车辆损失予以认定。此外,针对施救费和医疗费,李律师也凭借薛先生提交的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认为费用过高和扣除部分费用的主张。
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娟娟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薛先生车辆损失、施救费和医疗费共计316,241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李律师继续为薛先生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李娟娟律师秉持着“用专业能力和社会使命共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充分展现了其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她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为解决保险理赔纠纷提供了一个典范案例。正如她在诸多案件中所展现的那样,她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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