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抚养费过高是否能够调整?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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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协议的抚养费过高是能够调整,因为法律当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金额的确定的话,也实际上就是根据父母的承受能力,还有就是孩子的实际的需求状况来进行确定,如果说这个抚养费用所规定的过高的话,那么双方可以自由的来进行协商更改或者是协商不成的话,到法院来请求变更也是可以的。

离婚协议的抚养费过高是否能够调整?

一、离婚协议抚养费过高是否能够调整?

离婚协议定下的抚养费是可以修改的。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按协议数额支付不足以支付抚养支出时,可以调整或追加抚养费支付额度。一是夫妻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协议达成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意合;二是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追加抚养费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判。需要注意,不要以口头形式进行修改,必须要有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确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二、抚养费的相关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现实生活当中有一些情况之下,在离婚的时候,可能是因为情绪方面的原因,或者是一时冲动而导致约定的抚养费用过高,但是事后是给付不了的,那么此时可以要求法院来进行一个调整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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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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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要出示一份你的财政收入的证明.
再加上一份你月消耗证明.
有这两个应该差不多了.
不过建议你最好还是找个律师咨询下.
不一定要请他帮你打.
咨询费用不是很高! 祝你成功。
1、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标准是一个相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quot;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quot;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件,父母双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子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来,因而,不同意按这个标准给付。而有的法官则认为,这是一个法定标准,应当按这个标准给付。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quot;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quot;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quot;实际需要quot;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quot;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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