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法定遗嘱形式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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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继承法》第十七条中,就遗嘱的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五种,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以及录音遗嘱。其中,对于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录音遗嘱,要求在订立的同时,必须要有符合条件的人在场进行见证。
5种法定遗嘱形式有什么内容

一、5种法定遗嘱形式有什么内容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5、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6、伪造的遗嘱无效。

7、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若公民要订立遗嘱,那么保证遗嘱有效性,在形式上面就只能选择法定的五种形式之一。除此之外,针对不同形式的遗嘱,具体的有效性要求可能还不同,这些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但要是遗嘱中并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这样的遗嘱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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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的父亲留下的一份遗产给我。他说他的遗嘱是不一样的。所以我想自己一下有关五种形式的遗嘱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2、应有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两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2、须注明年月日
3、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自书遗嘱的特点是手续简便,不需要见证,也不需要办理公证,只要遗嘱人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时随地的设立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且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法反证据的,遗书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在遗嘱人无文字书写能力,或者由于某些原因而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请求他人代为书写遗嘱。
在代书遗嘱中,遗嘱的内容由被继承人口述,代书人无权决定遗嘱的内容,代书人仅是代为书写而已。代书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因此在代书遗嘱的订立程序上,法律规定的比较严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都需要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为了确保录音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第四款做了严格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口头遗嘱的要求就更为特殊: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所谓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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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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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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