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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涉案金额260余万元,只凭银行流水和快递单就能定罪?
在这起多人共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里,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参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量刑建议直指十五年至无期徒刑。当事人不过是受雇参与,作用较小,若按指控金额量刑,无疑是灭顶之灾。
唐晓光律师接手此案后,一头扎进证据堆里。2015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的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素养,细致审查全案证据。他发现公诉机关仅依据银行流水、快递单认定260余万元犯罪数额,却未扣除刷单、试抽、退单、日常收支及借贷款项,更要命的是,无涉案卷烟实物、鉴定意见、完整交易凭证支撑,这数额认定明显证据不足。
庭审中,唐晓光律师重点出击。他指出全案未查获卷烟实物,无法确认伪劣卷烟品类与数量;收款流水混同日常收支、网贷、借款,不能直接等同于售烟款;快递单无实名对应,无法确认为本案当事人发出。这一番质证,成功阻断公诉机关数额认定逻辑。
不仅如此,唐晓光律师还厘清当事人地位,明确其系受雇从事辅助工作,未参与策划、出资、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结合当事人无前科、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唐晓光律师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将指控260余万元犯罪数额依法核减至25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犯罪数额是辩护核心突破口,辩护律师需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坚守定罪标准,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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