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4月,一场民间借贷纠纷悄然拉开帷幕。被告冯XX经被告姚XX介绍向原告姚XX借款3万元,原告向姚XX转账后由其转交冯XX,冯XX出具了借款合同。然而,后续事情并未按常规发展,冯XX称实际到手款项远少于3万元且无力还款,原告这才得知姚XX向冯XX收取了15000元好处费。多次催款无果后,原告诉至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在这个案件中,上海知以行律师事务所的吴艳霞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吴艳霞律师拥有丰富的民商事领域实务经验,从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她长期深耕于长三角尤其是沪嘉两地,深谙当地的商业环境、司法实践与文化氛围,这为她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法院于2025年7月4日收到原告诉讼请求,7月11日立案。由于争议较大,案件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并于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被告冯XX提交了转账记录,法院对双方提交的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确认案件事实。
而吴艳霞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协助法院查明了案涉借款的交付、好处费收取、利息支付情况,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冯XX后续归还5000元本金等事实。在面对案涉实际借款本金、利息抵扣、姚XX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是否支持等争议焦点时,吴艳霞律师从法律规则和证据角度出发,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法院最终明确了借款本金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主体。原告与冯XX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实际出借本金应扣除借款当日收取的300元利息,认定为29700元;冯XX支付的15000元系向姚XX支付的好处费,原告不知情且未收到,不得抵扣本金。案涉300元/日的利息标准远超法律规定,调整为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冯XX超额支付的利息依法抵扣本金,扣除已还本金5000元后,尚欠本金23249.56元。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利息,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当事人未约定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承担,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明确冯XX为实际借款人,姚XX仅为介绍人,无证据证明姚XX有共同借贷合意,故其要求姚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
这起案件不仅让原告的2.32万本金顺利获偿,更重要的是,它厘清了民间借贷中实际借款本金认定以及介绍人责任承担等关键规则。吴艳霞律师在案件中的专业表现,正是她长期积累的学术沉淀和行业视野的体现,为解决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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