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曾是同事兼好友。2017年12月30日,徐某因
购房首付向孙某借款,出具15万元的《
借款条》与《收款条》。之后,孙某通过多种方式交付款项,徐某也陆续归还部分。经核算,孙某称徐某尚欠8万元未还,因徐某拖延,孙某委托何湘艳律师
起诉,要求偿还借款8万元及承
担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徐某则辩称仅收到11.4万元转账,未收现金,且已
卖房还款20万元,微信转账是其他往来,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关键在于借款本金及欠款金额认定,还有保全费用承担。庭审中,徐某抗辩已现金还款20万元,还提交了《收条》及售房款银行流水。何湘艳律师敏锐发现,双方多通过转账,无现金交易习惯,且徐某售房款次日转给案外人,与其取现还款说法矛盾。何律师仔细梳理数年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内容,证实2022年至2024年间徐某每月固定转一千六百元,此金额与8万元本金按月利率2%算的利息一致,有力反驳了徐某“已还清借款”的说法。
某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主张的5.6万元现金交付
证据不足,实际交付借款为11.4万元。徐某现金还款20万元的说法不合常理且无
证据,法院未采信。结合后续转账情况及微信聊天中利息协商,认定孙某主张欠款本金降为8万元合理。最终判决徐某偿还借款8万元,支付保全费八百余元,驳回孙某其他诉请,
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徐某负担。
结合本次
纠纷补充一处实用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
借款合同中,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通俗来讲,就是签了借款合同,就得按合同办事还钱。在本案中,徐某既然出具了借款条,就应按约定还款。这条
法规对本案维权很关键,明确了徐某还款的义务,为孙某
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若徐某不履行判决,孙某可依据此条
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大家,借款时要规范合同,还款时要遵守约定,避免纠纷。何湘艳律师在本案中表现出色。面对被告抗辩,她抓住资金流向矛盾和无现金交易习惯,推翻
虚假陈述。又通过挖掘微信记录,锁定关键利息事实,形成证据链,维护了孙某权益。其专业判断和严密论证,尽显律师价值。法律的公正需要像何湘艳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去守护,在复杂的纠纷中抽丝剥茧,还原真相,让正义得以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