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 子女随母方生活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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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孩子还没有满2周岁的。2、孩子已满2周岁,但女方做了绝育手术而男方没有做的。3、孩子一直以来就是跟随女方生活的。4、男女双方抚养条件相比较,女方的抚养对孩子日后的健康成长更有利的。5、男方有不良嗜好,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的。
哪些情况下 子女随母方生活

一、哪些情况下 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2、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3、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4、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八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二、抚养权怎么判

总的来说,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权这个问题上是会综合考虑孩子和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情况,比如第一经济条件、第二学历条件、第三平时孩子由哪 方照顾的多等情况。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建议您在诉讼中尽可能多的提供 自己这一方抚养孩子的优势方面的证据,会更好的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一直以来都是离婚夫妻争议的焦点。尤其家里只有一个孩子的话,在夫妻离婚后多数人还是想孩子能够跟着自己生活。毕竟长时间不与孩子相处,亲子关系就会变得淡漠,严重的甚至还会让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矛盾、爆发冲突,这显然对孩子日后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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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手续办理:
1)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2)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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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疏于对双方协议的审查
在审判实践中,对离婚后双方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律依协议,往往疏于对抚养方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的审查,存在影响子女正常生活的严重不利情形。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是随哺乳的母亲抚养,同时原则上排除协议由男方抚养,除非母方有《意见》规定的不利于子女的情形,立法目的是有利于哺乳期内的子女的健康成长,但在实践中即使协议由男方抚养,也未过多干涉。又如对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达成协议由一方抚养,但未对该方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进行必要审查,就依协议,结果该方没有抚养能力,实际上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2)、判决中遇到的问题。
由于在执行中不能对人身强制执行,故判决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在双方因争抚养权的情况下,往往判决子女现随谁生活就由谁抚养,避免出现执行的难题,以及造成由于执行判决引发的矛盾。这样判决实质上等于说只要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同争抚养权时,谁控制着子女就由谁抚养,而法律规定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则在所不问,引发的后果是在离婚前双方明争暗斗,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手段争抢子女,使双方的矛盾不断加剧,同时严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此类情况现实中有愈演愈烈之势。
判决中遇到的另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而子女随被告的父母或其他亲属生活,原告要求抚养子女,而被告的父母或其他亲属坚决不给原告,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着两难选择,如果判决由原告抚养其子女,无疑存在执行问题,由于执行的难题会造成“空判”;如果判决由被告抚养其子女,存在着被告的父母或其他亲属在被告出现前怠于抚养,以及原告以已判决由被告抚养亦不愿意抚养的风险。实践中往往采取的解决方法是,在做被告的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思想工作后,仍不同意让子女随原告生活,在其表示在被告出现前愿意继续抚养被告子女时,将该情况记入笔录,如子女属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并考虑其意见,如果其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并愿意继续随被告的父母或其他亲属生活,则判决由被告抚养。但这样判决显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为判决由被告抚养,应履行抚养义务的是被告,而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其事实上无法履行该抚养义务,而其父母或其他亲属并无抚养的法定义务,在其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仍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要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总原则,加大对离婚双方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等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增加双方依法办事及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案件审理整个过程中,着力化解双方由于子女抚养存在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只要有一分调解的可能,就要尽百分的努力。即使调解不成,在尽力调解基础上的判决,双方当事人也容易接受。判决要坚持严格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简单化判决,防止判决引起不良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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