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是肯定观点,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另一种是否定观点,理由是:根据法理和民诉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还有一种观点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告起诉后,如法院已将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则不论被告是否应诉,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如法院尚未将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原告就撤诉,因被告收到原告的要求,应视为原告未起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二、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1、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2、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3、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4、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立法人员在制定法律制度时需要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也许法律制度中还有很多不太完善的地方,就类似于撤诉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没有特别准确的规定。不过,现实生活中,在对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就主动撤诉的人也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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