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 年 12 月至 2025 年 4 月间,某物流公司旗下三条货船的船长及船员,利用货物损耗率规定,与社会人员冯 XX 等人勾结,在航行途中盗卖大豆、菜籽。冯 XX 与他人合作,雇佣人员实施犯罪,侵占货物价值约 297 万余元。2025 年 4 月 23 日,冯 XX 被抓。案发后,他退缴违法所得并获被害单位谅解。
严红光律师担任冯 XX 的辩护人,在罪名和事实无争议情况下,将辩护重心放在从犯认定、认罪认罚从宽及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上。律师提出,冯 XX 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对涉案两艘木船提出权属异议,主张其中一艘系案外人所有、另一艘不宜没收。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犯罪数额应按合同定价还是销赃价格认定。二是冯 XX 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三是涉案木船是否应予没收以及各被告人的退赔责任范围。
严红光律师的辩护策略核心在于,成功确立冯 XX 的从犯地位。相对于组织策划的船长等人,冯 XX 虽系外部收购环节的核心人物,但在共同犯罪链条中仍起次要作用。通过全额退赃 629.805 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展现真诚悔罪态度。对扣押木船提出权属异议,主张部分船只非冯 XX 所有且非专门用于犯罪。法院采纳上述意见,对冯 XX 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较部分主犯明显从宽。
严红光律师代理冯 XX,以“从犯地位确立+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三轨并行,成功将量刑控制在一年十一个月。同时,通过木船权属异议的精准切入,为当事人及案外人争取到财产返还的空间,实现了定罪量刑与财产处置的双重有效辩护。
本案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判决,冯 XX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 2025 年 4 月 23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22 日止。扣押的涉案木船中,属冯 XX 所有的依法处理,属案外人所有的发还原主。
本案是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外部收购环节人员成功争取从犯认定并获从轻判决的典型案例。辩护律师通过精准论证冯 XX 在共同犯罪链条中“起次要作用”的地位,配合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等情节的组合运用,成功将刑期锁定在一年十一个月。该案同时明确了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应以被害单位实际损失(合同定价)为准,而非销赃价格,体现了对财产权利人的充分保护。此外,涉案工具没收应严格遵循权属审查原则,非专门用于犯罪的财产及案外人合法财产不应予以没收。
结合本次纠纷补充一处实用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通俗来讲,就是在一起犯罪事件中,那些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不是主要策划、实施者的人,就是从犯。在本案中,严红光律师精准认定冯 XX 系从犯,依据此条法律规定,为冯 XX 争取到了从轻处罚。这一规定对于本案维权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从犯在法律上的地位及处罚原则,使得律师能够以此为依据,为当事人进行有力辩护,争取较轻的量刑结果。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在认定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责任划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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