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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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物业费诉讼发生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未进行、其它妨碍请求诉讼的时效中断的情形,这类诉讼时间中断办理。我国的人民法院按照相关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审理这类案件。
物业费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有哪些

一、物业费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2)其他障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规定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很多,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具体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和第17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权利人向债务证人债务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3、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中断;

4、200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签收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5、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内容作了细化说明;第11条规定部分债权人主张债权引起的中断对全体债权人有效;第13条规定了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第17条规定了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中一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及于他人;第18条、19条分别规定了代位权诉讼、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引起诉讼时时效中断情形。

在我国相关的案件在办理的过程中,相关的诉讼者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诉讼时效进行办理。一旦超过这类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保护。一旦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诉讼人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进行办理,合法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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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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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货物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买卖货物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其中一方提起了诉讼或仲裁,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到这些法定的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时效会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几乎可以发生在诉讼期间的任何阶段,而且,这是可以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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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提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4.提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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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具体如下:
1、提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4、提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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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款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欠款纠纷案件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了履行还债义务的请求,债务人同意还债,或者债权人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讨债的行为都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每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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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哪些情形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申请强制执行。
8、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9、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0、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1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1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1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5、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16、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前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17、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18、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哪些情形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申请强制执行。
8、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9、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0、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1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1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1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5、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16、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前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17、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18、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并从人民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当然应予以中断,故应中断诉讼时效,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1.。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2.请求,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讼(),包括部分清偿;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支付利息,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提供履行担保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自此中断,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请求延期给付、盖章或者虽未签字。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认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并即时重新起算,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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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1)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
  
(2)债权转让发生在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不需要催收内容。
  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申请仲裁;
  
(6)申请支付令;
  
(7)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8)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10)申请强制执行;
  (11)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12)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3)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通过上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的情形有哪些?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诉讼中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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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应当认定与提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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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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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有哪些
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正)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划分成如下几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如下: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按照一般理解,“身体受到伤害”是指对侵害健康权行为。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具体适用解释。也未对侵害生命健康以的三种人格权审判适用诉讼时效作出区分或具体解释,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相似,因此人们认为凡是人身损害赔偿都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其实从法理上讲并不尽然。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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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物业有权断水断电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水电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在城市生活中,属于国家机关支持的公益性事业,是属于供水供电公司管理的。而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缴纳物业费协议,只是一个民事合同,业主违反合同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缴纳,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无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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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有哪些
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正)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划分成如下几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如下: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按照一般理解,“身体受到伤害”是指对侵害健康权行为。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具体适用解释。也未对侵害生命健康以的三种人格权审判适用诉讼时效作出区分或具体解释,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相似,因此人们认为凡是人身损害赔偿都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其实从法理上讲并不尽然。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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