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遗产继承从何时开始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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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继承法》中的规定来看,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但是这里被继承人的死亡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死亡,一种是被法院宣告死亡。这两种死亡其实都会发生继承遗产的效果。

死者的遗产继承从何时开始

一、遗产继承从何时开始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规定,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确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据是:①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②医院的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③户籍管理登记手册中记载的死亡时间。

(2)公民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宣告公民死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公民须下落不明满四年才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并满4年后才能提出宣告死亡申请。②只有经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利害关系的。③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被宣告人死亡的,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公民死亡,在现实生活中是极其复杂的,有时公民死亡的时间对有关人员利益影响甚大,因而我国的司法解释就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作出了规定:①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如果长辈和晚辈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推定先辈先死亡。③如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辈分相同的人,不能确定死亡的时间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二、继承效力排列顺序是怎样的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当几种继承方式发生冲突时候,其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开始继承遗产的时候,要确定究竟按照怎样的方式来继承。一般情况下是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没有的话则就是遗嘱继承,然后再是遗赠,最后就是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这算是一种兜底的继承方式,通常没有前面三种继承,或者存在遗漏的遗产,那么才会以法定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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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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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主要是针对法定继承人的,亦即主要是为了保全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利益。那么这些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否得到死者的遗产呢?这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讲,死者的继承人以外的亲属、朋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得到遗产:
①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这种人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未被列入继承顺序,但他们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
《继承法》之所以规定分给这种人以适当的遗产,目的是为了保障这些人的基本生活,体现制度的优越性。
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死者的近邻。
好友、乡亲、同事、保姆等如果在生前对死者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照顾较多,可以依法得到一些遗产,《继承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它对于加强人们之间的团结和睦,发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③被遗赠书指定的人:被遗赠书指定的得到遗产的人,必定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指定的人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那就属于遗嘱继承。
遗嘱指定的人是死者的近邻、朋友等就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遗赠,公民也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把遗产赠与国家或集体组织。
《继承法》设立遗赠制度既有利于保护公民行使对其个人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利,又是对公民发扬互助互爱的道德风尚的充分肯定。
在执行遗嘱中应注意,立遗赠人不能滥用遗赠权而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者的遗产份额。执行遗赠时,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所负有的债务。
④与死者生前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人:遗赠扶养决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的创造。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和发扬中华民族赡养、敬重和照顾老人的优良传统,有利于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也有利于减少遗产纠纷,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在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签订协议的扶养人可以是集体组织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协议签订后,遗赠人负有遗赠遗产的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其扶养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再享有受遣赠的权利,其曾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如果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其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其本人或其继承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即便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范围以内的人,也可以得到死者的遗产,这是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得到遗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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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自然死亡继承从何时开始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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