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轻伤做无罪辩护怎么做?

最新修订 | 2024-08-2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如果要无罪辩护,自然要找到时候存在正当防卫或者是主观没有故意等等要件才行。无罪辩护对于律师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特别是在现在中国法治的大背景之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并不高。
致人轻伤做无罪辩护怎么做?

一、致人轻伤做无罪辩护怎么做?

致人轻伤,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要做无罪辩护,显然需要找到事实依据,如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或属于意外事件等。如果无法找到这方面的证据,或者自觉这方面的证据比较欠缺,比较勉强的,可以做减轻处罚的辩护,比如对方存在重大的过错,或客观上存在本方当事人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的法定或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比如自首立功初犯、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对方谅解,双方刑事和解等。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案件每个细节都可能导致判决的方向与具体量刑,其中不仅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还包括危害后果、具体情节等等。 通过简短的咨询、答复并不能给予帮助,只有律师看到卷宗,了解案件全貌,才能制定全面的辩护方案

对于故意伤害轻伤,一般情况不是非常的严重,如果要做无罪辩护也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找到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或者在客观方面存在一些意外的事件,或者是为了正当防卫等。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7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5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致人轻伤做无罪辩护怎么做?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4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4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1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8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3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5****63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4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8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3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8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4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6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4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6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7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盐城156****257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52****530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77****2626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能做罪轻辩护也能做无罪辩护吗?
能做最轻辩护的也是能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在法庭上向法官声明自己要做的是给被告人争取没有罪责的辩护时,在没有很大把握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官说明假设当事人有罪的情况下,也只是非常轻微的行为而不应该得到更高的罪行或者直接请求判无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能做罪轻辩护也能做无罪辩护吗?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能做罪轻辩护也能做无罪辩护吗?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5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朋友跟人打架,把人打成轻伤了,我想问一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无罪辩护可行吗,是否能进行无罪辩护。如果可以的话,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无罪辩护是可行的,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是怎样的?应该怎样处理?犯了故意伤害罪应该怎样进行刑事辩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概念和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包括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和健康。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器官缺失或健康受损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仅达到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二、与其它罪的区分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2、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3、强奸、抢劫等过程中发生“致人重伤”的。一般作为相应罪的加重情节,不再按本罪论处。
刑事辩护法中如何区分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无罪辩护同时做最轻辩护可以这样做吗
法律允许辩护人同时作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虽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是法庭在主持控辩双方针对定罪问题辩论后,仍然需要主持双方针对量刑的问题进行辩论;辩护律师在发表无罪辩护的同时,也可以针对案件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的区别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5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是一名刚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大学生,目前在一家律所实习,最近律所接到了一个案子是关于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的案子。想了解一下这个案子能不能同时做无罪和罪轻辩护呢?
[律师回复]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将此前相关法律规定的“无罪辩护意见与量刑辩护意见均在当庭发表”,修改为“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这在法理上是有依据的,辩护律师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对“辩护范式”进行合理选择和精准定位。
第1招:对犯罪主观方面有争议
实践中,犯罪主观方面往往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之
一,也是双方攻守转换的重点。
虽然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基本上没有大的争议,但是对被告人在主观上系“故意”还是“过失”,或者说被告人的行为系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存在不同理解。如以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事件为例,有可能系故意杀人(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其他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有可能系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意外事件、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等。再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辩护律师(被告人)则认为系“过失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此种情形,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就有关“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另外,辩护律师如果仅对犯罪主观方面有异议的,而且被告人的行为仍然构成其他较轻的犯罪的,还可以径直作“轻罪辩护”(此罪与彼罪),如检察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律师则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过失致人死亡的“定罪”意见,并就该轻罪发表相应的“量刑”意见。
第2招:对此罪与彼罪有争议(上述第1种情形除外)
实践中,还存在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重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另外一种轻罪,但是检察机关又没有指控的情形,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等。
由于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没有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权利。因此,对于作“轻罪辩护”,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灵活应对:

一,相关法律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此罪与彼罪”,有进行专门区分或者特别说明的,可以考虑径直作“轻罪辩护”。如《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那么,在此类案件中,如果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可以依照《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径直作“轻罪辩护”。

二,对于“此罪与彼罪”属于“种属”关系,或者属于“包含”关系,或者犯罪构成要件基本相当的犯罪,可以考虑径直作“轻罪辩护”。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等等。

三,对于犯罪手段或者作案方式相近,但犯罪“性质”不同的案件,一般不宜径直作“轻罪辩护”。如贪污罪与诈骗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即可以提出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或者被告人骗取的财物不属于“公共财产”,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等各种理由,但不一定要当庭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四,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相差很大的罪名,辩护律师不应当径直作“轻罪辩护”。如盗窃罪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指控另一项轻罪的,辩护律师不应当在法庭上主动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其他犯罪。
对于第三、第四种情形,积极稳妥的做法是,如果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另外一种轻罪,而且法院做出“有罪认定”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考虑在庭后适当时间提交相关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五,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如检察机关错误地将轮奸情节认定为普通强奸、抢劫认定为抢夺,等等。对于此种情形,辩护律师在庭上或者庭后均不能主动提出有可能加重被告人罪行的辩护意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人认为“如果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为由,提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而不主动作轻罪辩护,法官会毫不犹豫地从重处罚,这样会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利益”。其实,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理由是:第
一,如上所述,整个刑事辩护分为“定罪”和“量刑”两部分,辩护律师已经就“量刑”部分充分发表意见,无论法院最终如何“定罪”,均不存在“量刑”意见未予以充分表达的情形;第
二,如果法院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一致的,那么说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即便辩护律师主动作“轻罪辩护”,也很难取得实际辩护成效(部分案件可以考虑在庭后提交“轻罪辩护”意见);第
三,如果法院认定的罪名比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更轻的,那么即便辩护律师未当庭主动作“轻罪辩护”(上述第一、第二种可以径直作“轻罪辩护”的案件除外),而只是指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也不会产生对被告人不利的后果。
相反,如果法院原本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考虑让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作其他处理(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或者对多起事实、名项罪名中的部分事实、罪名不予认定等),而辩护律师却主动提出了“轻罪”的辩护意见,大大增加了法院最终选择作“有罪认定”的可能性,这样做,显然是对被告人不利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同时,该法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据此,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而控辩双方又未就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充分辩论,并且判决改变定性对被告人的量刑有较大影响的,法院应当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充分辩论。当然,如果改变罪名对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不是很大的,也可以不重新开庭径直作出判决,如将寻衅滋事罪改为故意伤害罪(轻伤)等。
第3招:对案件事实与证据有争议
实践中,有时候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本身存在很大争议,辩护律师如果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在法庭上可以仅就“定罪问题”作无罪辩护,至于“量刑问题”可以考虑在庭后适当时间再提交。否则,容易冲淡无罪辩护的主题,削弱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坚决态度、自信和底气,从而会动摇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内心判断。
第4招:对同种罪名(情节、数额)有争议
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其中的情节、数额有异议,如伤害(轻伤、损失轻微)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以及盗窃、诈骗、抢夺等侵财型犯罪,认为还达不到追诉标准而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相关“量刑意见”。
另外,辩护律师对强奸罪中是否属于“轮奸”行为以及毒品犯罪中的涉案毒品数量等情节、数额问题,在认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可以就有关量刑情节作“罪轻辩护”。
第5招:对行为性质(定性)有争议
辩护律师(被告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总体上没有异议,但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不同看法,涉及到“罪与非罪”等根本性问题。如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刑法“阻却性”情形;属于特殊主体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的纯民商事行为,等等。
对于上述情形,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对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作用(主从犯)等法定、酌定情节,发表“量刑”意见。当然,也可以仅就“定罪”部分当庭发表无罪的辩护意见,而在庭后再提交“量刑”部分的辩护意见。
第6招:对犯罪形态有争议
控方一般指控被告人已经完成犯罪行为或者认为已经达到了既遂的犯罪形态,而辩方通常认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者犯罪预备等处罚较轻的犯罪形态,继而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违法程度、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
对于此种情形,辩护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就有关“量刑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被告人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及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被告人死亡等无罪情形。
总之,辩护律师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能不能同时做无罪和罪轻辩护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合理的辩护方案。但是辩护律师切不可完全脱离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对明显构成犯罪的案件作无罪辩护,即“为无罪辩护而作无罪辩护”。这样做,不但不会取得积极的辩护效果,反而会带来一定的负面作用,不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也与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道理不相符。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同时做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可以吗?
同时做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是可以的,但要符合条件;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做无罪辩护能否同时做情节辩护,无罪辩护的原则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做无罪辩护能否同时做情节辩护,无罪辩护的原则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中的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5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朋友的同事上月和工友争执引发打架,双方都受轻微伤,也造成一定的财物损坏,案件正在审理中,现在打算聘请律师,请问能同时做无罪和罪轻的辩护吗?
[律师回复] 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如何兼顾
一、律师辩护权
律师的辩护权主要规定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律师要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需要拿出证据,即律师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在没有证据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就不会被采纳和接受;
而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证明”二字换作“提出”二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意味着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可以是材料和意见,而不用是证据;律师可以针对检察院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辅助以材料和意见等,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二、辩护策略的选择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但是,面对同一个被告人,如何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非常关键,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似乎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不能兼顾,意味着律师选择了作无罪辩护就必须放弃作罪轻辩护,选择了罪轻辩护就必须放弃无罪辩护。因此,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策略的制订、辩护技巧的安排尤为重要。
三、罪轻辩护
在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经过详细阅卷,会见,向被告人释法等工作,并排除事实、证据、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后,在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律师就只能做罪轻辩护,这样处理既符合案件实际,又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的要点,是要全面搜集被告人可能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我个人觉得,酌定情节也是很关键,不能忽视,应多方面搜集。律师可以在法庭辩论或者书面辩护词中,明确说明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向法庭进行突出的阐述和提示。
四、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兼顾
虽然当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律师作无罪辩护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几率比较低,但如果案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不符合犯罪构成等因素,律师就应当勇敢的进行无罪辩护;另外,被告人坚持无罪供述,其本人和家属均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达成统一的辩护意见,进行无罪辩护。
但是,在律师经仔细研究发现,案件符合犯罪构成,而被告人坚持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是不是一定放弃罪轻辩护呢?我认为,可以就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进行兼顾考量,具体操作上,可以在对案件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和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假设性的辩护意见,即假设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的情况下,提出可以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可以这样表述:“下面发表假设性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被认定有罪的情况下,提出以下假设性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以下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的犯罪情节,即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考虑和采纳”。
伟大的律师丹诺说“法庭的辩护,需要灵巧的智慧,敏捷的思路,以及瞬间决定的应对能力”,刑事辩护更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各种知识、策略、技巧的智力活动,必须仔细谨慎、全面深入、综合考量,这也是检验律师智慧的实验台,更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我朋友因为犯了抢劫罪,已经请了律师做无罪辩护了,但是担心不成功,无罪辩护 从轻处罚辩护如何兼顾?
[律师回复] 律师的辩护权主要规定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律师要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需要拿出证据,即律师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在没有证据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就不会被采纳和接受;
而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证明”二字换作“提出”二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意味着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可以是材料和意见,而不用是证据;律师可以针对检察院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辅助以材料和意见等,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二、辩护策略的选择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但是,面对同一个被告人,如何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非常关键,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似乎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不能兼顾,意味着律师选择了作无罪辩护就必须放弃作罪轻辩护,选择了罪轻辩护就必须放弃无罪辩护。因此,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策略的制订、辩护技巧的安排尤为重要。
三、罪轻辩护
在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经过详细阅卷,会见,向被告人释法等工作,并排除事实、证据、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后,在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律师就只能做罪轻辩护,这样处理既符合案件实际,又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的要点,是要全面搜集被告人可能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我个人觉得,酌定情节也是很关键,不能忽视,应多方面搜集。律师可以在法庭辩论或者书面辩护词中,明确说明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向法庭进行突出的阐述和提示。
四、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兼顾
虽然当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律师作无罪辩护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几率比较低,但如果案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不符合犯罪构成等因素,律师就应当勇敢的进行无罪辩护;另外,被告人坚持无罪供述,其本人和家属均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达成统一的辩护意见,进行无罪辩护。
但是,在律师经仔细研究发现,案件符合犯罪构成,而被告人坚持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是不是一定放弃罪轻辩护呢?我认为,可以就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进行兼顾考量,具体操作上,可以在对案件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和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假设性的辩护意见,即假设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的情况下,提出可以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可以这样表述:“下面发表假设性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被认定有罪的情况下,提出以下假设性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以下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的犯罪情节,即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考虑和采纳”。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无罪辩护 > 致人轻伤做无罪辩护怎么做?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