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案件如何移送?
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辖与管辖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1、移送管辖的法院原本就没有管辖权,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辖权的,可是由于一些原因致使自己无法受理而移交给其他法院。
2、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管辖权转移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3、移送管辖无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依照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管辖权转移是什么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也就是说管辖权的转移包括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两种。通过上面的比较,大家应该会发现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移送颇为相似,感觉没什么区别,司法考试中常常容易混淆。
三、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受诉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
(3)受诉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申请时一定要选择当地的法院进行申请,同时也是要在提出诉讼前确定法院是否具有该案件的管辖权,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没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后也是会进行移交,在移交案件时也是需要先上报至上级法院,再与对方法院确认后才可以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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