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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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方式可以自行的收集,或者是有一些不方便自行收集的话,那么就向法院来申请法院进行收集,因为特殊类型的案件的话,通常情况下是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来从事一些具体行为的,比如说证据的收集和提交等。
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方式有哪些?

一、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方式有哪些?

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方式可以自行的收集,或者是有一些不方便自行收集的话,那么就向法院来申请法院进行收集,因为特殊类型的案件的话,通常情况下是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来从事一些具体行为的,比如说证据的收集和提交等。《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条规定,自诉案件有4种处理方式

1、调解。

2、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诉。

4、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诉,因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二、自诉案件的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的172条对于自诉类型的案件做出了一些明确的规定,而自诉类型的案件的话,是可以和解也可以进行诉讼的撤回的,毕竟这类型的案件的话,通常情况下情节都比较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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