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一般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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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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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收养行为有违反《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并不具有实施收养行为的对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进行收养的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的。本身收养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违背公序良俗的。2、存在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024一般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一、一般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一)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1)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在收养行为中,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收养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通过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收养的意思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诈胁迫的结果等。只要有这些情形,就说明当事人从事收养的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由此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无效。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收养被确认无效后,收养关系怎么处理?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因为欠缺收养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收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这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而不允许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私自确认收养行为无效。当然,一经法院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那么从收养行为开始的时候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会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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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可以增加收养关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防、减少纠纷,所以收养法对于登记成立的规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国对于收养行为均采取登记成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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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现在被告知是无效的。想要问一下在我国无效合同是什么意思呢?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有着详细的规定,无论是他的确认还是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对此行为的处理都是值得注意的。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主要是:
  
1、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按照无效的原因,分为: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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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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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研究一个问题关于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的,但是我对其相关规定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
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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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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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情况
????属于因无效代理订立的无效合同,包括以下情况:
????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我一个朋友告诉我他帮人做担保,现在被告知担保是无效的。想要问一下一般情况下在哪些情况下担保公司贷款合同无效呢?
[律师回复]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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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那种情况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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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留下了一笔遗产,有立下遗嘱。现在说是无效,但是我对遗嘱被认定部分无效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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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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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伪造的遗嘱;
C、被篡改的遗嘱内容。这几种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它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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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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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8
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和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上诉就是遗嘱被认定部分无效的相关规定,望采纳。
妹妹前段时间换了一份工作,做了一段时间发现公司很多事情都不是她预想的那样,可能有一些是违法行为,现在打算自己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自始无效吗?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在权力方行使了撤销权后该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以来一直是生效的,只是其中存在一些问题,法律赋予无过错方以撤销权,由此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撤销。如果撤销,合同自始不生效,与无效合同一样;而决定不在合理时间内撤销(我国合同法规定是一年),那么合同一直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上面内容就是对可撤销合同自始无效的回复,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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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离婚无效2024
离婚无效的情形主要如下,1、男女双方非自愿离婚。2、因逃避债务或为买房等而假意离婚。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无效。4、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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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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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之前进行了债权转让,但是债务人不承认。不知道算不算无效,想要问一下债权无效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在我国债权无效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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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建材市场订购了一批家具,有签定买卖合同。不知道这个合同有效没有,想要问一下无变更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
4、对对方当事人签约资格进行审查
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所以,在签约时,应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
首先,可以通过有关机关和银行等单位进行了解,确定对方的主体资格。
其次,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如执照等等。具体到签约的身份问题,应要求其出具有效的授权证明,如委托书等,以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要严肃认真的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切不可草率行事,以免上当受骗。
5、欺诈防范
有些签约人不仅在身份上有可能进行欺诈,还有可能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井,进行诈骗。所以,谈判者在
最后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谈判原始文件,看是否有遗漏、不一致,相抵触或真实确认谈判原意之处.并且要审查合同的文字.看它是否准确,明了地表达了意思。对那些重要项目谈判所订的合同,不仅谈判人员应反复审查,还应交由有关专家审查.加法律专家、语言专家、相关专家等,从各个角度严格把合同关,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6、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这也就是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从下面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首先,此次的谈判活动是否完备。
其次,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无与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相悖之处。
如果此次谈判活动或程序上有问题应立即纠正,手续不全的应立即补办,否则合同即使签署也是无效的,有的还会产生不应有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内容上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相违背,应立即删改、否则合同也难以成立。
7、条款是否完备
合同中的条款应该具体详细,并具备合同能够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价格、数量、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另外,合同的普通条款也很重要,只有在合同具备起码的条文后,才能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合同的履行,避免争议的发生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无变更合同是否有效
对合同签订是否有效进行审查,有两个角度,一是谈判者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是否经过合法授权,以及权力范围如何、这在前面已经讲过。二是合同本身的内容有无前后矛盾,相互冲突的部分,如有,必须及时修改、调整、否则便会影响条文的效力。
以上八点就是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在生意场是签合同一定要注意,以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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