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公民一旦死亡,他的权利义务也就随之消失。这一点在《民法通则》第9条中规定得很清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9条对公民(自然人)的定义适用于《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当然也适用于第101条和120条所保护的名誉权。
换言之,《民法通则》并未保护已故公民的名誉权。最高法院两个批复中关于死者有名誉权的意见于法无据。
从常理、逻辑上讲,把权利、义务的终点定在死亡之时是很有道理的。人死了就不可能再履行纳税、服兵役的义务或其他任何义务了。同样,人死了也不可能再享受选举、婚姻、劳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了。把名誉权单列出来允许死者保留,似乎名誉权是一种与别的权利义务都不同的“权后之权,”于常理、逻辑上都说不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时效期间,即普通时效期间为二年,特别时效期间为一年,另外规定了最长时效期间为二十年。因请求权的不同,诉讼时效的期间也不同。《民法通则》规定了下列请求权适用一年的特别时效期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除以上四种请求权,其他都为普通时效期间与最长时效期间的适用范围。
因此,名誉侵权的诉讼时效应该为两年。
二、网络侵犯名誉权该如何维权?
(一)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类:
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1、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二)网络侵犯名誉权怎么维权?
1、保存好证据,拷贝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图片或者网页(最好是一段时间内的,拷贝同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法院不受理网络名字。被侵权者可提供证据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查出此人。
3、掌握一段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出示证据查出此人,并到侵权者住所处法院起诉。
4、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一般来说,被侵权方无论是否在世,主要是拥有名誉权的话,都可以进行起诉。被侵权方亲,如果已经去世,可以由侵权方的子女或者相关亲属对侵权方进行起诉,要求其进行赔偿,或者是澄清相关名誉权的内容,并且对其进行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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