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的遗嘱什么条件下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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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订立遗嘱的人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遗嘱人在收到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3、伪造的遗嘱。4、遗嘱内容已经被篡改的。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6、处分了不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那么遗嘱中对应的部分也无效。
订立的遗嘱什么条件下无效

一、订立的遗嘱什么条件下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遗嘱有如下几种类型: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后来具有了完全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这种情形由于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当是无效的。

3、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根本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当然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遗嘱被篡改的部分无效,其它未篡改部分仍属有效。

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也应认定为无效。

二、遗嘱无效中的遗产怎么处理

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遗嘱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或停止遗嘱其他部分的生效及执行。

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

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就算遗嘱被认定为无效,也不代表遗嘱全部无效,因为可能出现部分无效的情况。如果是这一情况的话,那么其他有效的部分,是不会受影响的,还是可以继续按照遗嘱内容执行。但要是遗嘱被认定为全部无效的话,那死者是遗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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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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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一般都会留下遗嘱,好处理身后实务,问一个遗嘱的订立问题,遗嘱怎样才有效?
[律师回复]
一、告知当事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告知当事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的。
三、告知当事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仅仅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注意: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处分属于个人的部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由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告知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五种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法律对五种形式的遗嘱有如下要求: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接触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告知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要求: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六、告知遗嘱的撤销、变更:
1、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以上就是对遗嘱的订立问题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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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订立遗嘱应包括哪些内容?如何有效订立遗嘱
[律师回复] 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处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是,遗嘱是对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分和安置。所以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
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
遗嘱人应当对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财产作个交待,指明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邑。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已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否则,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并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在遗嘱中,府当指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受遗赠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等。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或受遗脂人共同继承或受遗赠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但如果未写明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某项财产的数量或份额的,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即应当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的前提条件。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某项财产遗赠给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该好友必须将遗嘱人的幼子抚养成人;又如,遗嘱人孑然一身没有亲人,遂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他的一位邻居,并要求其在遗嘱人死后料理他的后事等。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遗嘱中责成继承人将所遗留的数间房屋,送给小学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于科学实验室等。
(5)再指定继承人
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儿子继承,若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该项存款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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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1、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是受到了他人的胁迫、欺骗,从而订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是无效的。4、遗嘱中有内容被篡改的话,那么被篡改的部分无效。5、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6、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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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订立遗嘱应包括哪些内容?怎样有效订立遗嘱
[律师回复] 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处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是,遗嘱是对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分和安置。所以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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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应当对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财产作个交待,指明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邑。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已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否则,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并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在遗嘱中,府当指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受遗赠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等。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或受遗脂人共同继承或受遗赠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但如果未写明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某项财产的数量或份额的,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即应当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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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指定继承人
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儿子继承,若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该项存款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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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如何避免无效?
遗嘱订立如何避免无效?1.合法能力:遗嘱的订立需要具备合法能力,即具备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2.书面形式:根据中国法律,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可以手写、打印或使用计算机生成的方式。3.签名和日期:遗嘱必须由您本人亲自签名,并在每一页的末尾签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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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程序之如何订立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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