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不抗诉申诉向谁提出?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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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不抗诉申诉向检察院提出,因为首先需要了解到的是我们国家的抗诉机关,他是检察院所负责一个权力的行使的,检察院和法院他们是属于同级机关,所以他是要这种权利的享有是必须的。
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不抗诉申诉向谁提出?

一、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抗诉申诉向谁提出?

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不抗诉申诉向检察院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就决定了当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决依法享有申诉权。这种申诉属于诉讼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刑事案件诉的种类有哪些?

1、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2、再审抗诉

即原审法院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接受抗诉的机关为抗诉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刑事方面的案件审理的时候,实际上涉及到的是三方的主体法院负责审理,而被害人是作为相关的人员,也是列席其中,检察机关主要是提起公诉的,因此当抗诉发生的时候可以向检察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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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判决不服不抗诉向谁提出?
刑事被害人判决不服抗诉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根据其司法职能可以在对法院判决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其法律适用有错误的,或者相关判决结果不正确的,可以提出抗诉,并由司法机关来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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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刑事判决不服抗诉向谁提出?
被害人对刑事判决不服抗诉向检察院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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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向检察院提起抗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怎么向检察院提起抗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向检察院提起抗诉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指令下级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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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抗诉书应当向谁提出?
被害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抗诉书应当向做出一审判决的以及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或者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需要注意的是,抗诉的前提必须是一审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是采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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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刑事案件不附带民事,一审后受害方不服,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县级检察院不同意抗诉。向上级检察院反映说让去县级检察院。县级检察院有意偏袒被告,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刑事案件不一定都是有检察院提起公诉,以下案件可以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⒊虐待案;⒋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⒉非法侵入住宅案;⒊侵犯通信自由案;⒋重婚案;⒌遗弃案;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⒎侵犯知识产权案;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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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子抗诉向谁提起?
刑事案子抗诉应当先审理的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或者是人民法院抗诉的案件必须是案件事实不清,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链不足的,或者是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有误的,如果是不存在上诉任何一种情况的,都是不能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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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撤回抗诉申请应向检察院提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回抗诉申请应向检察院提出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已经生效,可以向省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或者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认为,对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能否继续申诉再审的问题,即使目前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按申诉处理,更符合程序要求。该问题是今后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应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高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第二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一)原审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再审的。
撤回抗诉申请应向检察院提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回抗诉申请应向检察院提出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已经生效,可以向省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或者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认为,对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能否继续申诉再审的问题,即使目前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按申诉处理,更符合程序要求。该问题是今后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应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高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第二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一)原审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再审的。
撤回抗诉申请应向检察院提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回抗诉申请应向检察院提出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已经生效,可以向省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或者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认为,对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能否继续申诉再审的问题,即使目前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按申诉处理,更符合程序要求。该问题是今后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应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高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第二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一)原审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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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刑事判决如何向最高检申请抗诉
受害人不服刑事判决不可以直接向最高检申请抗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对一审判决有争议的,应该在收到判决书以后的5天之内,向一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书,检察院收到抗诉申请书以后的5天内会答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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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对农业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谁提起复议,向谁提起诉讼,分别依据的法条
[律师回复]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1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1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1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15.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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